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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教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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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纠纷  

2015-06-01 16:33:11|  分类: 仲裁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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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十年来,随着仲裁法在我国的逐步推广,仲裁机制也以其高效、快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独特优势,成为人们解决经济纠纷的更优选择。为此,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在仲裁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详细阐述了仲裁在各个领域经济纠纷中的广泛适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仲裁有效解决旧城改造纠纷    珠海仲裁委仲裁员 刘汝忠


近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开展旧城改造,使旧貌变新颜。在旧城改造中,各种纠纷也不断出现。在每一个旧城改造项目中,几乎都会涉及名目繁多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发展商还是工程承包商、被拆迁人、新的买房人等都会订立各式各样的合同。


如旧城改造合同、拆迁补偿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委托设计、勘探合同、监理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许多合同当事人由于不了解仲裁机构和仲裁性质,在订立合同时很少选择仲裁管辖,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由于中国传统的厌讼、惧讼的大众心理影响,当合同当事人被状告后合同各方关系立即会趋于紧张,有些甚至会影响了合同当事人的感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若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仲裁,则由于仲裁的处理方式、程序等有较大自主性,往往更容易让各方当事人接受。


那么,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征?当事人又如何选择仲裁呢?


所谓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两方)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对仲裁进行细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国家之间就领土等问题的国际仲裁,有带行政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在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较多选择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


仲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员,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仲裁员一般都是熟知经济贸易、各专业技术、法律的专业人士,除按法律规定外,仲裁庭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按照商业惯例或"公平原则"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处理许多事项也较法院灵活。


仲裁程序简便,裁决为一次性终局裁决,与法院诉讼相比时间短,费用较低廉。从经济价值角度讲,可以控制争议解决的成本。


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开庭气氛比较融洽,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同时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对双方商业关系的损害较小。如果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商人们不仅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声誉和情感,还可以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关系。


仲裁裁决一般很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得到自动履行。即便由于一方不履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主要审查仲裁中的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特别是涉外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容易得到另一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鉴于仲裁的基本特点以及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在旧城改造中的各种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纷争,在各种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条款。


 


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的捷径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余湖云


仲裁作为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愈来愈多的被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所接受,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即选择仲裁作为日后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本人自2003年起即受聘作为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参加珠海仲裁委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在参与的案件中即有仲裁委指定参加的仲裁案件,也有申请仲裁当事人指定参加的案件,下面结合仲裁工作实践谈谈体会。


为何选择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涉及范围广,尽管业主与承包方在准备合同时都非常细致,条款内容也进行过反复推敲,即使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过程中非常守信誉,但在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出现合同中没有估计到的,或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这就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经济纠纷存在的必然性。


建设工程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主要由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特点决定,如生产周期长、涉及环节多,实施过程中的条件多变以及资金占用量大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产品比其他产品生产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多,其主要表现有:


合同文件的组成存在缺陷;因自然条件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化;外部条件即非合同双方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建筑市场经济状况大幅度变化;地质、气象条件估计不足;国家规范、技术条件、工程预算定额的调整等等: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现场签证而引起的造价变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机械停滞费;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期推延;其他。

上述引起纠纷的众多原因,都不是单纯的法律事件,更多的与工程技术管理有关,因此由工程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和法律专家来共同解决这类问题,更容易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


仲裁员这个群体是由各个行业、部门的资深专家和学者组成,他们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公信度,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工程经济纠纷案件,能准确、及时地断案而为当事人接受和信服,避免"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发生。


仲裁在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中所具有的优势。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某个信得过的仲裁机构受理争议仲裁案件,而没有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限制问题。仲裁机构是民间团体,它的仲裁权力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授予。该项特点能够有效地保证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大大节省因解决争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投入的精力。


仲裁不公开进行,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仲裁工作的这项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经济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当事人一般都不愿让纠纷公开化,更顾虑媒体的炒作。仲裁庭不仅依照仲裁法规定,原则上不公开审理,而且连裁决书、调解书除了发给当事人外,不向外界公布,保守当事人的隐秘,防止造成当事人的负面影响。


仲裁庭具有一个宽松的说理环境和氛围,当事人可以畅所欲言,相互沟通,便于在仲裁庭主持下互谅互让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多年死结一朝解开。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纷争的仲裁案件,使当事人不伤和气,甚至其后还继续商业往来,更重要的是能够调动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主动性,减少"执行难"的问题。


迅速及时解决纠纷,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是仲裁工作的又一特点。经济活动讲求经济效益、节约成本,一旦发生纠纷,盼望尽快解决,使损失能够降低到最小限度。如果审理程序繁复、审理时日冗长,势必使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处于较长时期不稳定状态,风险很大。仲裁案件一裁终局,没有上诉、申诉程序,就是基于快捷、简便和裁决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稳定的立法本意。


仲裁工作比较人性化。仲裁庭虽然也要开庭审理,但没有"居高临下"之势。仲裁员对当事人平等相待,认真、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努力营造一种宽松的、说理的、协调的氛围,减少双方对立情绪,让双方都既看到对方的过错责任,也看到己方的问题,愿意作出让步,即使调解不成,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也服裁。


我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了"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它给仲裁案件确定了一个重要的办案原则。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力求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使守信方不吃亏,非恶意的违约方能过得去,这体现了仲裁艺术。


注意加强调解工作,仲裁案件中很大比例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它使当事人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而且便于执行,减少案件已结执行难的后遗症。能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关键在于事实是否基本查清,双方的是非责任是否明确。在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的情况下,仲裁庭宜适当多做劝说工作,促使双方接受调解或和解。


 


解决房地产纠纷的重要方式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陶红英


我是法律专业毕业,又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工作多年,有幸被聘为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参加过多宗房地产纠纷仲裁,所以每当在工作中涉及融资、收地补偿、拆迁补偿业务时,总会向相关对象宣传仲裁的好处,动员他们可以尝试一下在合同中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条款。


每每这时候,对方总会认真地加以考虑,有的还会慎重请自己的内部法律部门或者法律顾问加以研究,最终,有的选择了仲裁条款,有的仍然选择法院解决争议条款。


为什么有的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条款呢?仔细想一想,可能存在以下顾虑:一则担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像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完了还可上诉,生效的判决还可申请再审。二则是可能担心仲裁员的素质,认为法官毕竟是专门的司法审判人员,每天做的就是各种案件的审理工作,驾轻就熟,而仲裁员则是各个职业领域的人,专业水平到底如何,心里没底。还有就是仲裁案件的裁决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执行,当事人也有顾虑。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但其实不必顾虑。民事财产纠纷,包括房地产纠纷是可以通过选择仲裁保证得到公平、公正、及时、合法地裁决的。仲裁必须严格依据《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总体上与民事审判程序相同,开庭必须经过证据质证、辩论等程序,也有回避、鉴定等制度,必须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保证了重事实,依证据的基本解决纠纷原则。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旧村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政府收回或收购土地中的收地补偿或土地收购补偿纠纷以及政府、法人和个人与银行间的以土地抵押贷款、房产按揭等纠纷,当事人双方大都签订有相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发生争议时争议焦点比较集中,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裁终局,审理、裁决用时较短,不仅可以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费用,也适应这些纠纷的特点。


因为房地产买卖纠纷中,买方要求的是尽快办理产权证书,尽快安全入住,卖方也同样不希望官司缠身;拆迁补偿、收地补偿纠纷中,通常焦点集中在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是否及时支付等争议上,尽快解决争议,及时得以执行,对双方均有利。而且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仲裁气氛较为平和,当事人有较高的自由选择权,符合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也有利于当事人双方争议在平和中迅速地解决。


如果确实存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涉嫌证据伪造等情况,依法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因此也有法定的救济渠道,因此,不必担心一裁终局太过简单。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经过严格审查挑选的,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有退休资深法官,也有资深律师,还有各个专业领域的熟悉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专业人员,都具有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适应房地产市场、消费市场等各个专业领域争议多样化和专业化的需要,有利于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


记得我担任仲裁员处理过一宗渔塘承包仲裁纠纷,首席仲裁员是个审判经验丰富的退休老法官,为了该案得到公正合理解决,大热天他带着仲裁庭成员与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起,去金湾承包渔塘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倾听承包人述说实际困难和土地方的现实压力,在裁决中既依法裁决,也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使双方对裁决结果最终都感到基本满意。


仲裁法规定,当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执行力,所以大可不必顾虑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


总之,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倾向于依法灵活、平和、公平、迅速地解决争议,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争议多样化的要求,做到了与国际接轨。签合同时,不妨试一试选择仲裁条款。


仲裁解决银行债务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支行部门经理:黄昌平


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纠纷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以前解决债务纠纷的主要办法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这些方法当然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但也存在其局限性,比如:成本高,法院收费对银行很难减免;信息保密难,法院提倡办案公开,其他债权人很容易知道银行起诉情况,从而跟风起诉,坐等分配银行查找的财产;耗时长,短的也要三、四个月,长的甚至要数年时间才能进入执行程序,极不利于不良资产的保全;被告抵触情绪大,不配合诉讼、执行工作;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有很多限制,不是有告必理。这些不足,很容易对银行债务纠纷的解决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弥补这些不足,探索银行债务纠纷处理的新路子是出路所在。某国有商业银行几年前开始尝试用仲裁方式来处理银行的债务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3年以来,该行申请仲裁案件约14宗,标的额达6.1亿元,仲裁费约100多万元(如果诉讼,诉讼费将超过300万元),绝大部分由债务人一方承担,自己只发生过7万余元的仲裁费用。而通过执行仲裁案件,至今已收回现金超过1.8亿元,应收款尚有3千多万元,待处理财产价值达2亿元。


通过十多件案例的实践,体会到以仲裁方式处理银行债务纠纷相对于诉讼、支付令等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成本最小。银行债务纠纷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仲裁庭的工作量比较小,所以仲裁费用可以给予较大的优惠。银行的案件标的均比较大,收费标准下降一个百分点,交费总额就减少很多。以该行标的额达1.6亿元的某个案例为例,如果进行诉讼,案件受理费需80多万元,而仲裁费用只花了20万元。


时间最短。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商定开庭时间,一裁生效,没有二审程序,快的一个星期可拿到裁决书。


收益最大。因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在先,开庭气氛也更平和,故双方矛盾没有诉讼那么对立,在这种气氛下双方协商履行裁决书的希望很大。在银行债权没有抵押担保,债务人又有一些财产,同时有大量其他债权人时,这一点尤为重要。通过做工作,甚至可将其全部财产用于归还所仲裁的债权。


如中山市某家电企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辉煌一时,主导品牌产品曾在全国同类产品中获国家优质产品金质奖,为全国最大的生产厂家之一。但前几年困难重重,基本上已停止生产经营,且被多家债权人大规模诉讼。该公司及关联企业拖欠着该行巨额贷款,这种情况下若进行诉讼,不仅该行要垫支一百多万元的诉讼费,更重要的是诉讼花费时间长,时间越往后移,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空间就越来越小,难度将越来越大,极不利于债务的处置。面对这种状况,该行有关人员多次走访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将仲裁的好处一一列举,企业终于同意采用仲裁方式处理债务。这一有效的清收方式使该行不出4个月就通过法律程序成功收回贷款本息总计约1.14亿元。


保密最易。仲裁审理不公开,能够最大限度守住追债秘密,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就将债务人的财产按法律程序处理完毕,保全了银行债权。其他债权人很难察觉。


该行经过长时间的摸索总结,认为:仲裁不失为清收不良资产的一种好方法,且并不局限于不良资产的处置,这种方式值得推广。现在该行在签订其他商事合同时也经常选用仲裁作为纠纷的处理方式。


 


仲裁制度切实解决购销合同纠纷    珠海仲裁委仲裁员:孔敬


通常所说的购销合同是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这两种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个分类,是按照标的物的性质和生产部门的不同所作出的划分。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指以工业产品生产资料和工业产品生活资料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工业产品生产资料通常称为物资,即由工业部门提供的用于社会再生产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设备等。工业产品生活资料是指工业部门提供的用于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日用工业消费品。


企业生产的砖、瓦、沙、石、水泥、煤炭等产品和废旧物资,纺织部门的下脚料,林业部门的木材、木料,属工矿产品。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可按生产的部门来划分,如土糖、土纸、草席,从农民手里购进的,属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企业购进的,属工矿产品。工矿产品又分为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通用产品是指各个行业通常都可使用的工矿产品。如:普通钢材、木材、水泥、汽车、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民用五金等。专用产品是指根据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要求,从产品设计到工艺流程、制造方法,都为某一种专用用途而生产的工矿产品。如:冶金设备、石油设备、化工设备、纺织设备和器材等。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指以农、林、牧、副、渔等产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农副产品包括农副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初步加工品,或捕猎、采集的野生动物等。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成品粮、植物油及粮油副产品,属农副产品。


在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各种纠纷。例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等等。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双方应尽可能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就要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纷争。


笔者认为,解决纠纷的较好的途径是选择仲裁。选择仲裁的好处很多:自主性: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如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与仲裁员,可以选择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


不公开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既解决争议又力求不伤感情。


便捷性: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仲裁案件按争议标的数额多少和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省时又省力而且经济。


专业性:仲裁员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仲裁员既具社会威望,又具专业知识,熟悉法律规范,审理案件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


广泛的执行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操作中,可以在签定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通常的写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填上。我国的仲裁是没有地域管辖的限定,举例而言,签定合同的双方,一方是珠海的公司、另一方是中山的公司,双方可以约定在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约定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仲裁协议,约定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并约定进行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好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靳美文


在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是对各自经济利益最好的保护。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作为供电方,与我市所有专用变压器客户及低压大客户都签订了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属经济合同中的一种),但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供用电合同也和其它经济合同一样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在这么多年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实践中感觉到,通过仲裁来解决该类纠纷确实不失为一种好的途径。


仲裁的独特优势有:


自愿性,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个自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还是采取诉讼解决纠纷完全由当事人双方来决定;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完全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纠纷;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和程序。


公正性。纠纷当事人都希望纠纷能够得到公正解决,仲裁的公正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仲裁案件由仲裁庭审理,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独立办案,不受行政干预和长官意志干预;三是当事人可以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效率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最终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仲裁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不会久拖不决。


保密性。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专业性。仲裁由专家进行办案,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素质高、专业性强,能涉及方方面面的专业领域。


供用电合同纠纷有很多特点:


供用电合同纠纷里面最常见的是欠缴电费纠纷,电费是国家财产,一旦发生欠费,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收回,上级管理部门对电费的及时回收考核非常严格。欠缴电费纠纷能不能及时解决即效率性在供用电合同纠纷里面显得尤为重要;


不少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解决不及时,往往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其原因是担心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信誉会因此受到损害,以及影响业务关系等。而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就可以较大程度地打消企业这方面的顾虑。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商誉和信誉;


供用电合同纠纷往往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而仲裁委配备有各行各业的专家,我们至少可以选择一位具有此方面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参加仲裁。


实践证明,通过仲裁来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确实为一种灵活、便利的方式。我局自从1999年珠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以后,就将所有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都约定为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解决(注:不仅仅是供用电合同纠纷,还包括物资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咨询合同等所有的合同),而通过这么多年的仲裁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仲裁所具有的独特的优势、珠海仲裁委高素质的专家队伍以及高质量的服务态度确实让我们尝到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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