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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指导意见 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2016-06-29 14:07:15|  分类: 振兴老工业基地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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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为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将通过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开发新的就业岗位,促进离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去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影响,企业用工需求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化解煤炭钢铁过剩产能产生的职工安置及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务艰巨。对此,我省将扩大失业监测范围,将监测企业对象扩大到5000户,重点将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较大、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并将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变化、用人数量变化等作为监测企业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和国有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情况的报告制度,加强规模性裁员预警,制定防范应急预案,避免或减少规模性失业。

  意见提出,将多渠道分流化解煤炭钢铁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内部挖潜、转型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手段,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失业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促进转岗及就业创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基金,利用5年时间建设一批大学(含职业院校)创新创业产业园。要将促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创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决不允许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安排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入驻,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而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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