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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教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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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 未造成损害也得加倍赔偿  

2017-02-20 10:08:23|  分类: 以案说法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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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周前,何女士以每公斤106元的价格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5公斤某品牌巧克力。虽然按巧克力外包装上注明的生产日期计算,距离保质期期满还有10个月,但吃后却感觉有些变味。在何女士的一再追问下,超市工作人员不得不说出该巧克力系滞销食品且已过期,超市为减少损失而利用打码机,篡改了生产日期,何女士所购买的正是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后的巧克力。可面对何女士的索赔,超市却以未造成损害为由,只同意退货退款。

那么,超市真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说法

超市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且何女士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其索要3倍或10倍的赔偿。一方面,何女士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超市索要3倍赔偿。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超市明知销售的巧克力早已过期,却为减少自身损失,通过打码机篡改生产日期,制造合格假象,欺骗、误导包括何女士在内的消费者购买,明显与第(一)项吻合。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即超市应当向何女士赔偿的损失为500元。另一方面,何女士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向超市索要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同时,还在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指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正因为超市明知巧克力早已过了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恶意篡改日期销售,决定了何女士虽未受到人身损害,但超市仍必须向她支付1590元赔偿金(106元/公斤×1.5公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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